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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19    作者:     来源:     点击: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本实验室命名为: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为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学科领域影响力,加强和规范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是开展科技原始创新研究,培养基础研究创新型人才,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根据专业特色和新兴学科发展需求,开展探索性、创新性基础科学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重在相关领域的新原理、新方法、新技术的研究,为环境感知与智能控制关键技术发展提供理论基础和科研成果及高层次基础研究人才。

第四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依托中央民族大学的信息工程学院,在符合学校相关管理条例的前提下,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五条 教育部负责“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审核批准实验室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组织实验室评估和年度考核。

第二章 运 行

第六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七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秘书1名。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主管部门批准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每届任期5年,在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少于50人,每个研究方向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依托单位保障实验室人员编制。

第九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编制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实验室建设(包括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术交流、人员聘任和考核、实验条件建设、财务管理等)的具体实施;编写实验室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制定实验室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在引进人才、调整人员组成方面具有决定权利。每年度对固定人员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十一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不断完善科研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二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主任确保合理使用实验教学及科研经费,组织编制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特别抓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10名,每届任期5年。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得由本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经实验室主任提名推荐,由依托单位批准聘任,并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

第十六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建立客座科学家工作制度,吸引国内外优秀科研人员参与实验室研究工作或自带课题到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纳入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均须有明确标识,并由实验室负责其使用和管理。实验室制订设施设备开放共享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实施设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组织实验室编报年度总结、工作计划和统计信息报表,及时报送教育部,确保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落实相应的防范措施,加强人员教育和管理,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和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按照依托单位中央民族大学固定资产投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评估,实验室原则上每5年接受一次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教育部备案。根据年度考核的情况,教育部对当年主管部门考核的实验室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 由于各种原因需要退出实验室的,可由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批准后予以取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民族语言智能分析与安全治理”重点实验室

2023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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